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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30分,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车行驶至城际快线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路段,由于操作不当,撞向刘某某停在路边的湘M*****小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谭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赔偿了刘某某的车辆损失费共计1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49号及湘程盛司鉴所[2020]技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采样照片各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511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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