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在饭店喝酒后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凤凰县**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晚21时32分,车辆经凤凰县**镇**路**区安置房路段斑马线处,撞倒行人滕某某,造成行人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谭某某叫其朋友张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将滕某某送往医院,后滕某某家属主动报警。
2019年12月26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85l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30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对此事故负全责,行人滕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谭某某与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月2日滕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放弃伤情鉴定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接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放弃司法鉴定申请;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测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说明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湘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85lmg/l00ml,并造成了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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