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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茶陵县**乡**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0国道由湘乡市往湘潭市方向行驶,途经本县**镇七里**村木材市场地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随后民警依法对谭某某取血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文见

助理检察员:阳可夫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7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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