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现住湖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同事彭某某一起在长沙县**镇**路上的**烧烤店吃夜宵,在吃夜宵期间其喝了二两瓶装“江小白”牌白酒。次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沿长沙县**镇**村村道由西往北左转弯时,撞到郑某平家的围墙,造成湘******小型汽车和围墙受损的交通事故。接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长沙县**卫生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其已赔偿郑某平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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