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0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路与许龙路交界处的工地出发,行驶至岳麓区**路东方红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毫克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公交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路线图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查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3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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