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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人,住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6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7S109小轿车从麻阳县城东往岩门镇行驶,途经锦江大桥西侧路段,遇交警正在对驾车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谭某某为逃避检查,便掉头逆向行驶。在城东转盘路段,与马某某驾驶的共享二轮电动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驾车逃离了现场。当晚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到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投案。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经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马某某3000元人民币,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协议书、收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表、湘N7S109车辆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黄翔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光盘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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