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谭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J6****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振华路由滨湖路往海田路方向行驶,行经湛江市赤坎区振华路海田国际车城路口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给谭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为了查清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谭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8.49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 邱智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825****。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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