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50分,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湛江市麻章区**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粤G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98.0mg/100ml。经交警麻章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8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都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79028****。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叁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