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的饭店与朋友易良地一起用餐时,饮用了劲酒和啤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又饮用了一杯自己泡制的药酒。此后,驾驶闽******小轿车从福建南安官桥站驶入高速,经泉南高速、政永高速,至福建漳平南站驶出高速,后经漳平市桂林街道厚福村、漳平市和平南路、外环东路,行驶至东坑口大桥路段时,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随后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漳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ETC高速公路消费信息截图、漳平市城区道路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呼气测试、抽取血样等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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