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汉族,初小文化,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路**组,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川CZ****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姜某某、张某某,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征大桥方向沿长征大道路往舒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征大道西客站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后依法将其送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56.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谭某某的驾驶证、摩托车的行驶证、户籍资料等。
2、物证:被告人谭某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3、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谭某某血液检测乙醇浓度的《鉴定意见书》。
6、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驾后超员载客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卫平
2020年0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
村**组**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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