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舞钢市**镇**村至*庄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相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6日21时25分许在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室提取谭某某静脉血液。2020年3月9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01mg/100ml。2020年3月19日经舞钢市交通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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