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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小型客车,在沣东新城段沣东吾悦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向负一层由南向北行驶至丁字路口时与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0的小型客车刮蹭,双方发生纠纷,后民警出警过程中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破案经过;2、受理案件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5、血醇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谭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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