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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其贵A3****号小型普通客车停于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与南江路交叉口10米处人行横道上后,便在其车辆边上的烧烤店饮酒。因其停靠的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当晚22时许,其酒后准备将其贵A3****号小型普通客车移到马路对面的停车位后再继续饮酒,当其驾驶车辆往后倒出一段距离后,因与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发生纠纷,而被开阳县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22时14分,经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抽取备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根据筑公交(理化)字〔2019〕1636号鉴定文书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涉嫌醉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图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636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7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其是移车,驾驶目标距离不远,且驶出距离不远,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法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2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8425****、1809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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