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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谭某某,性别:**,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族,****,案发前系思南县**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街**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思南县**街道**街**房**栋**单元**室的家中独自喝了4两白酒和2瓶啤酒。0时许,谭某某持“A1”型驾驶证驾驶贵DU****号营运出租车外出,当车行驶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江村安置房路段时,搭载了陈某某、赵某某以及赵某某的两个女儿共4名乘客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安化街白虎岩安置房方向行驶。因谭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摸了乘客陈某某的手,在途经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腾龙国际路段时,陈某某和赵某某要求下车后,以谭某某的猥亵行为向思南县公安局报案。

思南县公安局接警后,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尊龙汇门口路段将正在驾驶贵DU****号营运出租车的谭某某拦停查获。经公安民警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谭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管。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1.26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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