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20年9月3日被释放,当天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上午,谭某某在普安县**乡**村**组老家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镇**村**组**小区处理家务,当其行驶至**乡至普安县城乡镇公路*公里加*米处(小地名:**边)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执勤民警拦停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经对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lmg/100ml,执勤民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谭某某后,将谭某某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
2020年8月14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谭某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349-01)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黔名鉴【2020】毒鉴字第13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 弘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的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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