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镇**村*组,现住龙里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谭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里县**大道**坡***300米处时,被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100ml,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检测。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龙里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液血样登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液封装和低温保存照片;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雯
检察官助理 王家婷
2021年3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