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又一村”饭店出发,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路乐园新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系醉酒驾驶。谭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及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指认现场和车辆、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