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7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木匠,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红旗小学往植物园方向行驶,行至永川区玉屏北路天然气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王某某、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斌

检察官助理 张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民小组**号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8307****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