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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重庆市潼南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单元**,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4时18分,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渝A3****小型轿车行驶至涪江大桥南桥头时,被潼南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潼南区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5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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