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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0********,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地安庆镇******,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A****U小型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出发,途经嘉雨路,营盘路,当其沿营盘路西往东行驶至高家坡路农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继红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21109****)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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