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时,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广福路子君村路口西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4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89.47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无证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825****。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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