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FT****小型轿车搭载邓某某、李某某、曾某某行驶至广东省南雄市南山陵园门口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鄂H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谭某某、邓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1月06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谭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72.25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4.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证人证言;7.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小明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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