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建华街**-**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8月2日1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BQ****号小型轿车沿丰满区江湾大桥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纪实二份、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 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国微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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