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住仪陇县**乡**小学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8年2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作出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R2376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仪陇县乡思德小学旁住处向柳桠镇方向行驶,行致柳思路思德乡盘古庙村九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号牌为川AW401F小型轿车相撞。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辩认、鉴定意见、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后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得知有人报警后,仍在事故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贵伟
检察官助理:邓宇春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5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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