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48岁,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镇巴县人,自由职业,住孝义市**镇,因赌博,于2009年9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于2012年6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元;因盗窃,于2014年3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15年9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晋K****9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下下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元金村路段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胡家窑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2.9mg/100m1,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37mg/100ml。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照、抽血照、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行车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谭某某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谭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瑞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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