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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87********,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丹东市人,户籍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系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公司员工。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修业路交叉路口向南1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19年5月20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518****。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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