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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金安区**路**大厦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及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害人朋友张某某报案,谭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胡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瑶

                                   2020年8 月 2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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