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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楼**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宿舍**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联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庄**号附近时,遇被害人代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左前部挂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2.2±7.3mg/100ml。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谭某某已赔偿代某某经济损失,代某某对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20]0790号检验鉴定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代某某辨认谭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谭某某被查获、采血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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