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市张店区**物业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街**巷**号楼**单元**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路南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检验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个月到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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