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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期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醉酒后(经检验, 谭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1.38mg/100ml)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路**路口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后,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发生事故的司机发生争吵,后被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泰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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