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20分,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搭载其刚认识的朋友S某某驾驶桂J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天河区东莞庄一横路北233米时与车牌为粤A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谭某某和S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送院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在南方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试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琼
2020年4月 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81****);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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