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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光华路由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驶,行至光华路出新塘大道东北77米时,与沿光华路由南往北方向正常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谭某某及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71mg/100mL。

2.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9****假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至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第四高级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78mg/100mL。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车辆痕迹鉴定、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五册。

3.光盘七张。

4.本案缴获悬挂粤A9****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现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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