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75********,毛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R****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6.3mg/100ml 。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077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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