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南宁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沿南宁市青秀区南湖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湖路、园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吹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房;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