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5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铁路桥路段被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样送检。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谭某某静脉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26mg/100ml。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平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单、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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