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某沿G358线南侧路肩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天能电池勇仔摩修店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辛某某所驾的桂R****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上述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30日,经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100.8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查实,被告人谭某某至案发未办理有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血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琴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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