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3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时43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粤SQ****(车架:****)的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滨河路半岛体育公园门前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7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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