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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组,住成都市武侯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时5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龙华北路由武侯大道方向往龙腾路正街方向行驶至武侯区龙华北路7号对面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陈某某驾驶的川A*****启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陈某某报警后,谭某某在现场等待。后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勘查时,发现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谭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每100毫升154.3毫克。案发后,谭某某向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剑雄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73****;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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