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银象路金域名都小区前路段时被查获,后对谭某某进行了抽血送检,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7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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