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嘉兴**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海盐县**街道**广场的**饮酒后,于22时47分许驾驶号牌为浙F*****的白色大众牌朗逸小型轿车,经天宁寺路,再沿海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滨路小栅桥东堍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现场调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
6.海盐县公安局截取、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朝章
检察官助理:梅俊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量刑建议书3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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