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U****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光明区大洋二路路段挪车时,将车辆停靠在**检疫岗附近,并与岗亭执勤人员发生争吵,执勤人员发现被告人谭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报警。
随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并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2058。保证人肖某某联系电话为186****5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伍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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