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餐馆吃晚餐时饮用了白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该餐馆出发回家,约21时50分许沿江口前进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号门前地段时,与斜横在道路上的胶管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发现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从谭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 83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其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中桥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8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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