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2020年6月27日凌晨0时46分许,酒后驾驶鄂A*****的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当车行至本市江汉区二环线高架汉口站通道东侧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9.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黄陂区**街**村**栋**号,联系电话1582736****、182718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