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街道**街**号。2017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00时19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洪湖市宏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宏伟北路金沙蛋糕店门前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鄂AS**** 号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谭某某受伤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被害人报警后,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赶至洪湖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谭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5mg/100ml。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申请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烈武
检察员助理:周一帆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88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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