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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邀请朋友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到涟源市六亩塘镇的“歌路”KTV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谭某某喝了十多杯啤酒。5月16日凌晨才离开歌厅,谭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人民路送胡某某回蓝田新市场,在途经牛角路岔路口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谭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1.5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9 mg/100ml。

2019年5月16日凌晨,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口头传唤到交警大队,谭某某如实供述酒驾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登记、尿检、提取血样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检查图片、检测结果、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5月28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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