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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C*****号两轮摩托车由湘乡市龙洞镇垦殖场往韶山方向行驶,途经G240线1774KM垦殖场居委会地段时,与前方正在倒车的沈某甲驾驶的湘C*****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锦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63ml/100ml。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湖南锦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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