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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6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中共党员,国网衡阳市南岳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其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南岳区107国道1848km+100m处时,与蒋某某驾驶的鲁******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谭某某本人受伤进入南华大学附三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7.94mg/100ml。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谭某某的病历资料、货车司机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路段的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谭某某案发时驾驶摩托车信息、指认车辆照片、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处理后续情况说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7.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7.94mg/100ml,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芝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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