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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路**号**栋**室,住醴陵市**街道**五里**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左权中路方向驶往醴陵市中医院方向,当日20时27分许行驶至醴陵市**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10mg/l00ml,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标本乙醇含量为222.23mg/l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身体检查报告单;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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