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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县**镇朋友家吃饭时饮用了4两自制谷酒;当日19时23分许,谭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长沙县**镇024县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影珠山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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