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闽******小车由仓山区橘园洲往上街镇方向行驶,途经**街镇**庄**路段碰撞道路护栏。经福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9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0年6月5日
附注:
(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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